《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一、行业 近日,规范稿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条件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征求申请进行初审。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满足减排指标要求。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装煤、 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热回收焦炉吨焦耗新水≤1.2立方米。 2.环境管理 (1)焦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对《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同时投产使用,并设有煤气净化、生产废水处理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方法。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2.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干熄焦、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焦转运、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引导和规范焦化生产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5)焦化生产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 (2)焦化生产企业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条件。循环氨水泵等应有保安电路。 (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的生产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收集装置,常规焦炉及半焦炉企业吨焦耗新水≤2.4立方米,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出焦,筛焦、 (六)产品质量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 (3)焦化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国家和地方标准,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自治区、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 (4)焦化生产企业煤气鼓风机、 (三)环境保护 1.环保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煤(焦)储存、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 (三)本规范条件自日起实施。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机械化捣固、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1.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撤销公告。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七)社会责任 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 1.主体装备。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三、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3.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法规、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须落实减排措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焦化生产企业能耗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规范条件要求
(一)严控产能
严控重点区域焦化行业产能。则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焦化生产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
4.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须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2.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标准要求,氮氧化物的污染源,除尘设施。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硫铵干燥等抑尘、
四、并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同时废止。半焦(兰炭)炭化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2)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要按照环保要求配套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5.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装煤、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常规焦炉、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监控装置,同时施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1.焦炭
冶金焦执行GB/T 1996
半焦(兰炭)执行GB/T 25212
铸造焦执行GB/T 8729
2.化学工业产品
煤焦油执行YB/T 5075
硫酸铵执行GB/T 535
粗苯执行YB/T 5022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GB/T 13612
其他产品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行业或地方标准。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调整,详情如下:
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5)规范排污口建设。
3.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干)熄焦、燃烧室分设,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二)各省、提出初审意见,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焦化生产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接受环保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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